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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阜阳强行拆除不赔偿,当事人损失惨重,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时间:2024/4/12 16:44:34 点击:387

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公司法人张志新于2014年在阜阳市颍州区王店镇桃花村流转土地600亩,投资建设农业项目、从事景观苗栽培和食用菌种植、是颍州区王店镇招商引资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在颍州区发改委办理项目备案,2015年春季颍州区政府在公司项目地举办义务植树活动、区委书记、区长及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公司于2015年10月在颍州区农委、颍州区国土分局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在设施农用地上建设18000多平方米的三层食用菌温室(钢结构),一楼用于景观苗木中小幼苗培育,二、三楼用于食用菌种植(有图片)。2019年元月公司在未接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颍州区副区长李某某、区农委主任王某某、区国土分局王某、王店镇党政主要领导等人带队组织人员、机械,对公司的温室进行了强制拆除,其理由是“大棚房”整治。

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申辩称:我们公司从事的是农业项目,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没有土地硬化,没有破坏耕作层,何为“大棚房”?另外公司有颍州区王店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编制时间:2015年10月12日,并且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的最后一页还有颍州区王店镇人民政府、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颍州分局、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委员会这三个单位的印章,而且还有阜阳市颍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中心{2014}105号文件。试问像这些文件及相关批文难道都是废纸吗?颍州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关人员强行拆除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所谓的“大棚房”,难道就不违法吗?你们的这种行为让人匪夷所思。按照阜州政办秘【2019】1号关于印发《颍州区开展“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你们整治的范围与内容是格格不入的。颍州区人民政府的这种“一阵风”、“一刀切”行为,给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6000万元之多,公司曾多次向区委、区政府请求赔偿,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无奈之下公司逐级到市、省、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求得解决,诉求无果!

 

阜阳市颍州区政府强行拆除的这种行为,给新辉园林苗木公司的张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打击,现在的张先生是有家不能回、电话不敢接,因这些巨额的债务把他已压垮。每当夜深人静时,张先生经常会闭上眼睛,回想着一幕幕让他气到肝痛的遭遇,想象着没有未来的未来时,就会觉得灵魂被掉进了一个伸手不见五指的暗井、被四周无边的黑暗,压抑得喘不过气来。未来不敢想象,公道成了奢侈品,未来如何,张先生既抱有无限的希望,也充满无限的彷徨。
2022年2月20日,王店镇政府分管信访工作的副镇长陈某某向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出具了王店镇政府写给颍州区信访局《关于张志新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中显示,拆除新辉园林苗木有限公司食用菌温室的依据:一是有颍州区国土分局和颍州区农业委员会出具的大棚房认定材料,二是有《限期拆除通知书》,三是有颍州区国土分局执法大队的问话笔录,并且陈副镇长告诉张先生不要再无理上访了,张先生自得此信息后及时向颍州区委主要领导反映,强烈要求颍州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拿出认定“大棚房”的依据及相关材料。几日后,颍州区政法委书记杜某安排颍州区纪委第5乡镇巡查组吕某某等同志调取项目卷宗材料,发现该卷宗内未有颍州区国土分局和颍州区农委出具的“大棚房”认定材料,更没有《限期拆除通知书》、颍州区国土分局执法大队所做的问话笔录根本未与公司法人见面,纯属造假欺骗行为。
鉴于上述事实、颍州区委,区政府在未履行行政处罚和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上,对新辉园林苗木公司的食用菌温室进行强行拆除是否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否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可想而知。试问?像这件事情如果发生在你自己身上,你会怎样做?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022年4月25日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公司向颍州区委、区政府递交了《关于阜阳市新辉园林公司食用菌温室被强行拆除赔偿的请求》,到目前为止,颍州区委区政府及王店镇党委政府尚未给出一个合理的说法,前段时间张先生去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阜阳市公安机关以越级多次登记信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的罪名把张先生拘留了八天。
信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民意表达方式,允许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如信息、网络、书信、电话等向国家机关或者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信访制度体现了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是社会主义政治的一部分,旨在保障人民群众向国家表达诉求的权利。信访内容涵盖个人或公共利益的意见建议、检举控告、申诉求决等,处理这些事项的机构包括各级政府机关、群团组织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信访是国家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体现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
近年来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然而,除了我们常常听到的贪污受贿等传统腐败行为外,还有一种形式的腐败正在悄然滋生,那就是“乱作为或不作为”。“不作为”往往是因政府部门或公共机构,一些责任人员因懒于履职或消极应对而导致事务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这种情况下,即使社会问题迫在眉睫,他们也常常以各种借口推诿责任、甚至对来访群众不闻不问、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由于初始的个体导致最后的群体事件,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及矛盾因素。“乱作为”则是一些政府官员或公务员在处理事务时胡乱行使职权,滥用公权力,以谋取个人私利或政绩。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往往不顾法律法规和公共利益,任意做出决策,导致资源浪费和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例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土地征收等过程中,存在着违规操作、强制拆除等乱作为现象,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并且影响了党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
“不作为”、“乱作为”作为当下社会的腐败现象之一,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不满和广泛关注,应值得各级各界的重视。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要从国家层面,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机制,严格依法治理,加大惩治力度,才能确保各级政府及广大公职人员敬畏法律,遵守宪法,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谋取最大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有力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政府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机构,其所做出的决策与行为对人们的生活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政府应该是人们监督和批评的对象,而不是仅仅接受赞美的对象,只有通过人们的批评和有效监督,政府才能更加勤政、高效、廉洁,减少错误的发生。
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政府的行为和决策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然而,由于人类的局限性和错误的可能性,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也可能出现偏差。这时人们的批评和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批评和监督,人们可以纠正政府的错误,促使政府更加谨慎,公正地行使权力。
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人民通过批评和监督来制约政府的行为,促使政府更加勤政、高效、廉洁,少犯错;而政府则应当尊重人民的批评和监督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也不知道什么时候,阜阳市新辉园林苗木公司张先生所反映的问题才能被真正划上一个句号?关于这起事件的处理结果、媒体将会拭目以待,继续关注!

来源:http://wwww.mrp520.com/News/?93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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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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