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签署于2004年、四至(东至路、西至三组、南至陆裕宝、北至陈兰)写得清清楚楚的土地流转合同,在20年租期届满后,却成了一纸“无法执行”的空文。合同持有方,一位年过八旬的农村老人,拿着合同和权属证明,却要不回自己的承包地。F院裁定“土地界址不明,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让其去找政F;而当老人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申请后,却陷入了漫长的“已读不回”状态。这场发生在地处江苏海门叠石桥的土地纠纷,暴露出一个令人无奈的维权“死循环”。
一、 一份清晰的合同与一纸“模糊”的裁定
事情要追溯到2004年。彼时,村民刘老太(化名)通过家人,将自家承包的1.1亩土地流转给同村村民赵某使用,双方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租期20年,并明确约定了土地的四至范围。2016年,因赵某及另两位村民在租赁土地上搭建了临时用房,四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赵某等三人每年共同给予刘老太一笔补偿金。这一切,在2024年8月租期届满时发生了根本变化。
刘老太要求收回土地、拆除地上建筑物,但遭到占用者的拒绝。无奈之下,她选择诉诸法律。然而,案件的走向出乎她的意料。一审F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无异议,但因年代久远、周边拆迁,案涉土地的四至位置已经无法明确。F院据此裁定,该争议实质是土地界址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应由人民政F处理,故驳回刘老太的起诉。二审F院维持了这一裁定。
二、 三大谜团:法律与现实的碰撞
这一裁定,在事实与逻辑层面留下了诸多令人费解的疑问。
谜团一:白纸黑字的“四至”为何突然“不明”? 2004年的合同对土地范围的描述具体到“路”、“组”和相邻村民姓名。这些是农村社会中最为稳固的地理参照。村委会出具的调查报告称“因拆迁无法明确”,但“路”和村民组作为区域概念通常不会因几处房屋拆迁而彻底消失。F院在审理中,未组织现场勘查,也未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勘测定界,仅凭村委会一纸说明便认定“界址不明”,难免有“以程序理由回避实体审理”之嫌。
谜团二:清晰的“合同纠纷”为何变成模糊的“权属争议”? 本案的核心事实是: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拒不返还土地及清除地上物。这完全符合《民法典》中关于返还原物、排除妨害的典型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特征。双方对“地是谁的”(权属)并无争议,争议在于“到期该不该还”(合同履行)。然而,两级F院均引用了《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F处理”的规定。这被法律界不少观点认为属于“法律适用偏差”,用处理权属不清的条款,来解决权属清晰但履行不能的合同纠纷,相当于“用错了钥匙”。
谜团三:F院说“找政F”,政F为何“不说话”? 遵循F院裁定的指引,2026年4月,刘老太的家人向属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递交了要求处理土地权属(界址)争议的书面申请。然而,截至本文撰写时,时间已过去数月,相关部门既未启动处理程序,也未给予任何书面回复。这导致了极为荒诞的局面:F院以“应由政F处理”为由关闭了司F救济之门,而政F的大门虽然被叩响,却无人应答。八旬老人的维权之路,就在这司F与行政的“缝隙”中陷入了停滞。
三、 程序“空转”背后:八旬老人承受不起的维权成本
从租期届满前的交涉,到历时近两年的诉讼,再到如今行政机关前的漫长等待,这场维权已持续多年。对于一位八旬老人而言,时间、精力和经济成本都已接近极限。本案事实并不复杂:合同、权证、补偿协议链条完整。其难点不在于事实查清,而在于责任界定与执行。
然而,当前的结果是:F院未对“谁占了地”、“该拆什么”、“该赔多少”等实体问题作出任何判决,使得判决无法执行;行政机关则用沉默代替了履职。程序似乎在运转,但问题始终停留在原点。老人的承包地,部分成了道路,部分被他人房屋覆盖,但法律却似乎无法为她“恢复原状”。
四、 呼唤实质解纷:法治不应在“踢皮球”中失效
这起个案虽小,却折射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中可能面临的共性问题:当合同约定与地面现状因历史原因发生变化时,司F与行政该如何有效衔接,避免让群众陷入“诉累”与“等待”的双重困境?
我们呼吁:
1. 相关行政部门应依法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应。无论是启动调查、组织调解还是作出行政决定,履行法定职责是打破目前僵局的第一步。依法行政,不能“沉默是金”。
2. 司F机关或许可以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方式进行更深入的审视。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界址争议时,是简单地驳回起诉,还是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向行政机关发送司F建议函协助查明,从而对实体权益作出裁判?避免让“界址问题”成为拒绝裁判的“万能理由”。
3. 社会与媒体的关注,是为了让阳光照进“死角”。解决一位八旬老人的土地问题,不仅是维护其个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在守护“有约必守、有权必有救”的法治信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石。
法治的意义,在于让每一个公民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找到确定、有效的救济途径,而不是在程序迷宫中被消耗殆尽。我们希望,刘老太的承包地能早日物归原主,这起“小案”也能成为一个推动机制完善、杜绝“程序空转”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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