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维权路,一个父亲的挣扎:不是固执,而是相信法律,相信公平正义,谁能给我儿子一个公平?
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叶国能和他的儿子叶*荣,陷入了一场长达十余年的身份与权益拉锯战。这本是一个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普通问题,却因种种波折,演变成一场考验法律、人情与基层治理智慧的漫长马拉松。
今天,我们走近这位父亲,听听他背后的无奈与坚持。
一、 事件核心:简单诉求,复杂历程
叶国能的诉求其实非常清晰:
确认儿子叶*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叶*荣于2006年出生后随父落户大沥镇水头村蛇*四股份合作经济社,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其理应自然获得该社成员资格。
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的出资购股与分红权利:根据该社章程,新生儿在履行出资义务后,可享有股份分红待遇。
然而,这条本该顺畅的路却布满了荆棘:
资格频遭质疑:经济社以叶*荣生母身份存疑为由,长期拒绝承认其成员资格。
尽管叶国能后期提供了权威的亲子鉴定报告,证明了生物学父子关系,且相关法Y判决也曾确认叶*荣的成员资格并判令支付过分红差额,但争议并未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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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作废”的购股机会:当地政F2019年的行政处理决定(及后续决定,虽然后来确认了叶*荣的成员资格,但以“未在2017年1月20日前按规定出资购股”为由,认定其“视为自动放弃购股资格”,实质申请人无奈被强逼的被动放弃,并非自动放弃,实为被非法剥夺权利。
最终处理结果变为:叶*荣只能在其父叶国能的股权户内“共享”权益,无法获得独立的股权份额和完整的分红待遇。
叶国能方对此强烈反对,认为经济社和政F从未有效通知购股事宜,且自身一直在积极维权,不存在“放弃”的主观意图。
蛇*四经济社明知申诉人是叶国能亲生子、明知叶*荣是违计人员之子(《会议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叶*荣案经历过程》等互相佐证),却无视法律与章程,拒绝承认他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单独配购股资格待遇,故意不公示申诉人购股资格、不通知购股事宜,还百般阻挠不让叶*荣办理购股手续,从《会议记录》《第三人股东代表及股东名单》,到《叶*荣案经历过程》,桩桩件件都揭示着第三人的违规操作。(《股东代表名单公示》《会议记录》《叶*荣案经历过程》《谈话笔录》等互相佐证),最终导致申诉人无法在股权固化时点办理单独购股手续;申诉人已缴清社会扶养费(《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票据》佐证),证明始终愿意按“违计人员”标准购股,不存在任何过错,却长期被排除在同等分红权益之外,却反将责任归咎于他,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2004章程》和《2016章程》清晰表明,叶*荣依法应享有成员同等购股待遇;《户口本》与《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了他的身份和家庭关系;《谈话笔录》暴露了第三人的自相矛盾;已缴清的《社会扶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更证明叶*荣一方从未逃避责任。
二、叶国能的困境与控诉:程序不公、责任转嫁与系统性阻碍
在为子维权的漫漫征途中,叶国能遭遇的远非简单的“不予确认”,而是一系列程序不公、责任转嫁和系统性的阻碍,使其深感无力与愤懑:
承诺反复与行政失信:信任被践踏的恶性循环
叶国能并非一开始就诉诸法庭。2018年,在(2018)粤0606行初*号案件庭审中,大沥镇政F曾当庭承诺“叶*荣撤诉即确认其成员资格及同等待遇”。
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叶*荣方撤诉,但政F旋即食言。2019年,在(2019)粤0606行初*号案件中,政F再次承诺“若提供DNA证明即确认资格并不上诉”。
叶国能耗费心力、财力完成鉴定并提交后,镇政F却与经济社联手上诉,公然违背承诺。
这种“承诺-撤诉-违约-再诉讼”的循环,不仅是行政资源的巨大浪费,更是对公民对政F信赖感的严重透支,直接导致叶*荣的权益在漫长的程序空转中持续悬置。
系统性阻挠与信息壁垒:人为制造的行权障碍
叶国能控诉,蛇*四经济社自始就拒绝承认叶*荣的成员资格。关键证据显示:经济社的《会议记录》明确载明“决定不予以叶*荣购股分红的资格”,其公示的《股东代表及股东名单》中自始至终没有叶*荣的名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组织负有将成员资格和股权配购事宜向成员公示的义务。
经济社故意不将叶*荣纳入公示名单,也未履行任何购股事项的告知义务,这等于在程序和事实上彻底堵死了叶*荣单独购股的路径。
叶国能质问:一个被刻意排除在名单之外、从未被正式告知的人,如何能“按时”完成购股手续?将“逾期未购股”的责任归咎于申诉人,是典型的“先设置障碍,后归责于受害者”。
生效判决执行受阻:司法权威遭受挑战
经过艰难诉讼,佛山市中级人民法Y(2020)粤06行终*号终审判决已作出终局性认定:叶*荣作为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不应为监护人行为承担责任,并判令大沥镇政F重新作出确认其成员资格及单独配购股待遇的决定。
然而,镇政F2020年8月作出的沥府行决(2020)*号决定,虽确认成员资格,却以“逾期未购股”为由拒绝单独配购股待遇。这一决定明显与生效判决的核心要求相悖,属于拒不执行或变相抵制生效判决的行为,严重挑战了司法权威。
叶国能质疑,连终审判决都无法撼动基层组织的固执己见,普通公民的维权之路究竟何在?
伪造证据与虚假陈述:诉讼中的不诚信行为
更令叶国能愤慨的是,在(2020)粤06行终*号判决生效后,被告及第三人竟恶意制造了一份《谈话笔录》,虚构“叶*荣自愿不申请、不认购股份且主动放弃购股权利”的情节。
这份虚假证据与《会议记录》等证实经济社一贯拒绝态度的证据形成尖锐矛盾,其试图误导法庭、规避责任的意图昭然若揭。这种在诉讼中公然造假的行为,已不仅是民事侵权,更涉嫌妨碍司法公正,性质极为恶劣。
“父债子还”的变相惩罚与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漠视
整个过程中,叶*荣因其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受到的区别对待,实质是将父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过错,转嫁给了无任何过错的未成年人身上。这不仅违背了(2020)粤06行终*号判决明确的“不应由叶*荣承担责任”的裁判要旨,更直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叶国能痛心疾首地表示,儿子的股权权益是其财产权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影响其成长发展。长达十余年的权益剥夺,侵害的不仅是当下的财产利益,更是孩子未来的发展基础和心理健康。
他呼吁:难道要让一个未成年人因为父辈的原因,背负上一辈子的不公平待遇吗?这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价值观和公平正义吗?
三、核心争议:情、理、法的深度碰撞与法律原则的适用危机
此案已超越个案纠纷,触及多个核心的法律原则与价值冲突:
未成年人权益绝对保护原则 vs. 基层自治的任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一个未成年人的重大财产性权益因基层组织的抵制和行政程序的拖延而长期受损,其“特殊、优先保护”何在?当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执行措施与未成年人保护这一强制性、优先性的法律原则冲突时,何者效力更高?答案不言自明。原审判决未能有力纠正这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漠视,存在重大瑕疵。
非婚生子女绝对平等权 vs. 歧视性惯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平等权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蛇*四经济社章程中任何关于非婚生子女购股价格不同、限制分红的条款,因与上位法抵触而自始无效。原判决若认可或变相认可此类条款的效力,属于根本性的法律适用错误,实质是允许了基于出生情况的歧视。
程序正义的底线要求 vs. “逾期作废”的简单化处理
程序正义要求权利的剥夺必须经过正当程序,尤其是充分的告知。在本案中,申诉人持续通过各种途径主张权利,这本身即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也表明其并无放弃权利之意。
在资格存在重大争议且持续维权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某个时间点“未购股”为由永久关闭权利大门,是将复杂问题简单化、粗暴化的处理,完全违背了程序正义对“公平听审”和“有效救济”的核心要求。
生效判决的既判力与执行力 vs. 地方执行的“软抵制”
已生效的(2020)粤06行终*号判决对叶*荣的核心权利作出了明确确认,具有既判力。大沥镇政F后续作出的与之相悖的行政决定,是对司法既判力的公然挑战。司法机关有责任保障其判决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对行政机关的“软抵制”行为应予严厉审查和纠正,否则司法公信力将荡然无存。
核心事实:申诉人合法资格无可辩驳,却遭被申诉人及第三人恶意阻挠与权利剥夺
1.身份与法律依据双重确认,成员资格根基稳固
2.司法程序多次确权,单独配购股权利已获生效判决强制认可
3.被申诉人及第三人出尔反尔,违法剥夺申诉人核心权利
四、呼唤关注与解决:超越个案,寻求制度性正义
叶国能父子的遭遇,是检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力度的试金石。我们呼吁相关方面:
最高人民法Y能在申诉审理中,彻底审视本案中的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以及对生效判决的抵制行为,依法纠错,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
地方政F及集体经济组织应主动反思,摒弃不合时宜的歧视性做法,严格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平等权益,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到实处。
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争议解决机制,确保此类纠纷能够获得高效、公正的解决,避免公民陷入长达十余年的维权泥潭。
十年维权,耗尽了一个普通家庭的财力与心力。叶*荣的童年和少年在纷争中流逝,叶国能的坚持是一个父亲能为孩子争取公平的最后努力。
此事能否得到公正解决,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命运,更关乎法律权威、社会公平和未成年人保护理念能否在基层真正生根发芽。我们期待一个符合法理、通达人情的结局,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最终照进这个挣扎了太久的家庭。






